u 2015年1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將個人一年度出售之證券金額超過十億元者,應就 超過金額部分課徵證券交易所得之規定延至三年(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實施。
u 2015年1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要點如下: 1.增訂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第26條) 2.增訂稅捐稽徵機關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等目的,可提供納稅相關資料給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 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第33條)
u2015年1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條文。增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不受擔任其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u2015年1月14日總統公布增訂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條文。要點如下: 1.修正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方式。(第1183條) 2.明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第121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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