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015年2月4日總統公布刪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5.增訂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及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情形之稽徵程序。第23條) u2015年2月4日總統公布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1.增訂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第17條) 2.增訂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第28條) 3.增訂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退休金。(第55條) 4.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度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提撥其差額。(第56條) 5.增訂並修正違反本法之罰則。(第78條, 第79條) 6.增訂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80條之1) 7.增訂本次修正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第8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