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015年5月20日總統公布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條條文。要點如下: 1.因應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修正,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關於員工分配紅利之規定。(第235條) 2.配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修正,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及所述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且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報告股東會之規定。(第235條之1) 3.配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之增訂,刪除本條第四項關於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規定。(第240條) 生效日期 : 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