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2013年5月29日總統公布增訂關稅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1. 明定海關建置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相關規定。(第10條之1)
2.刪除進口報關時應檢附提貨單之規定。(第17條)
3.增列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關;同時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第27條)
4.明定第一項增減稅率或數量之貨物種類,實際增減之幅度,及開始與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第71條)
5.增訂海關對於不得進口貨物責令限期辦理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五年內為之。(第9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