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015年6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1.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第4條) 2.將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縮短為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 時;同時增訂勞工出勤紀錄雇主應保存五年,且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另雇主得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時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第30條) 3.增訂並修正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罰則。(第79條) 4.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8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