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2014年6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及第七十條條文。要點如下:
1. 增訂得申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公司之限制。(第10條)
2. 增訂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之情形。(第70條)
u 2014年6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增訂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
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相關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租稅優惠之待遇。
u 2014年6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要點如下:
1. 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第4條)
2. 修正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第7條)
3. 修正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處罰規定。(第28條)
4. 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第38條)
u 2014年6月18日總統公布增訂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
之二條文;刪除第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
章章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至\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三\
條條文。要點如下:
1. 調整本法之會計用語。(第11條, 第13條, 第20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8條, 第29條, 第31條, 第49條)
2. 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之規定。(第12條)
3. 將第四章章名修正為「財務報表」。
4. 明定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第27條)
5. 明定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要素。(第28條之1)
6. 修正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之事項。(第29條)
7. 將第六章章名修正為「認列與衡量」。
8. 明定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第41條)
9. 明定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認列條件。(第41條之1)
10. 明定各會計項目之衡量基礎。(第41條之2)
11. 修正資產交換之規範。(第42條)
12. 明定存貨成本之計算方法。(第43條)
13. 明定金融工具投資之衡量方法。(第44條)
14. 明定應收款項之衡量方法。(第45條)
15. 明定資產折舊之計算方式、折舊方法及相關規定。(第46條, 第47條)
16. 明定無形資產成本之相關規定。第50條)
17. 刪除關於自用土地依公告現值調整之資產重估規定。(第51條, 第52條)
18. 明定預付費用之衡量標準。(第53條)
19. 酌作文字修正。(第55條, 第57條, 第61條)
20. 明定綜合損益總額之計算方式。(第58條)
21. 增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之入帳規定。(第59條)
22. 明定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第60條)
23. 刪除第63條關於損失準備之規定。
24. 明定商業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第65條)
25.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
次修正之條文。(第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