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2015年7月1日總統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增訂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且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u2015年7月1日總統公布增訂公司法第十三節節名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要點如下: 1.增訂第十三節節名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第356條之1) 3.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第356條之2) 4.增訂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惟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第356條之3) 5.增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惟透過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第356條之4) 6.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第356條之5) 7.增訂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第356條之6) 8.增訂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中定明之事項。(第356條之7) 9.增訂股東開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第356條之8) 10.增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第356條之9) 11.增訂公司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第356條之10) 12.增訂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相關規定。(第356條之11) 13.增訂公司發行新股之相關規定。(第356條之12) 14.增訂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程序及相關規定。(第356條之13) 15.增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第356條之14) 16.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449條) u2015年7月1日總統公布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要點如下: 1.明定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第4條) 2.增訂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第17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