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2012年8月8日總統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要點如下:
1. 明定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第3條)
2. 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爰修正第二項所引項次。(第5條) 3. 修正並增訂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第7條) 4. 調降營利事業之扣除額,並修正稅率之上下限。(第8條) 5. 刪除第十條。 6. 修正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第12條)
7. 明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第15條之1)
8.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施行。(第1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