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增訂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五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九條條文。要點如下:
1.明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第26條之1)
2.明定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第51條之1) 3.刪除第五十二條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4.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59條) |
2011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增訂地政士法張貼者:2012年8月3日 上午12:00彰化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2年10月3日 下午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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