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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
張貼者:
2012年12月10日 下午10:13
彰化縣記帳士公會
[ 已更新
2012年12月10日 下午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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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5
日
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
明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得納入報稅扶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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