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標 題 |
100.04.26 |
『憑證e卡通』報稅送好禮 |
100.04.26 |
房屋用途如有變更,請記得提出申請! |
100.04.26 |
以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請留意存款餘額! |
100.04.26 |
車主注意了! 4月27日到5月3日延長使用牌照稅服務時間 |
100.04.26 |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
100.04.26 |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得否列為損失? |
100.04.26 |
財政部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
100.04.26 |
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收入之減項 |
100.04.26 |
所得稅結算申報創新服務措施財政部於本(4)月21日行政院第3243次院會中,就今(100)年所得稅申報創新服務措施,向 吳院長、陳副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簡報。 |
100.04.25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100年4月15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版本) |
100.04.19 |
原本免稅的房屋,怎麼又收到稅單了! |
100.04.19 |
線上補發牌照稅單,免出門,24H不打烊 |
100.04.19 |
土地合併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
100.04.19 |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納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要補稅送罰 |
100.04.19 |
法定空地要課徵地價稅! |
100.04.19 |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網路整批申報期限至100年4月30日止 |
100.04.19 |
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
100.04.18 |
樣品屋是否課徵房屋稅? |
100.04.18 |
北區國稅局第一波預售屋,將於4月20日全面清查 |
100.04.18 |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
100.04.18 |
營利事業支付佣金予個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
100.04.18 |
財政部將對農、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者,補徵營業稅 |
100.04.12 |
彰化縣部分路段地段率調整,將影響100年度房屋稅 |
100.04.12 |
旁系親屬設立戶籍,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
100.04.12 |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移轉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
100.04.12 |
財政部發布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輔導暨實施計畫 |
100.04.12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
100.04.12 |
資產售後租回,出售損益應予遞延,不得於出售年度認列 |
100.04.12 |
為簡化人工填寫證、期交稅繳款書作業成本,並降低人工書寫繳款書內容錯誤及模糊不清比率,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及期貨交易稅繳款書,納稅人可自行上網列印 |
100.04.12 |
企業派駐子公司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旅費及伙食費不得認列 |
100.04.12 |
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 |
100.04.12 |
網路拍賣業者請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
100.04.12 |
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等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 1款規定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作 |
100.04.12 |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稅率及課稅級距金額 |
100.04.11 |
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之文書有送達效力 |
100.04.11 |
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
100.04.11 |
還原果(蔬菜)汁免徵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菜)汁應課徵貨物稅 |
100.04.11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 |
100.04.11 |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未將預售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之說明 |
100.04.07 |
100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宣導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即將開跑 |
100.04.07 |
新購買土地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100.04.07 |
好康報您知!超商代收使用牌照稅,便利又免手續費 |
100.04.07 |
100年使用牌照稅開徵了!稅務局中午不打烊,請善加利用 |
100.04.07 |
「特種貨務及勞務稅條例」不會影響南部正常房市交易 |
100.04.07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按15%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100.04.07 |
營利事業為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但保留具有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提撥及提繳之退休(準備)金得以費用列支,但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為限 |
100.04.07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0年4月1日施行 |
100.04.07 |
中區國稅局將自100年5月起加強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於4月底前自動補報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