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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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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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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財產經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始可移轉
郭先生出售其名下土地,因欠稅三十餘萬元,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已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郭先生雖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惟仍須全數繳清欠繳稅捐,始可塗銷財產禁止處分登記
。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俟欠稅完全繳清才得以塗銷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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