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稅捐機關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作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民眾如果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以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民眾如果在8月31日後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請民眾遇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異動時,要特別留意該項規定。 |
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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