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但是前開未提示帳簿文據之營利事業,如有漏報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則不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無法在稽徵機關規定時間內提示帳簿文據,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