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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漏稅或短漏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補徵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以免補稅受罰。該所說明,常發現有營利事業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列報為稅捐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依前述營業稅法規定補徵之營業稅與相關罰鍰,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故遭剔除且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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