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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那些項目,若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應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買受人若是營業人,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且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至買受人若是非營業人,其銷售額應以定價內含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若統一發票應登載內容有書寫錯誤,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月)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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