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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扣除額之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繼承人可否依實際支出喪葬費用列報被繼承人喪葬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喪葬費扣除額係採定額方式扣除,財政部每年底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103年至105年度喪葬費扣除額為123萬元,是以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應依前揭規定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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