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陳先生問:子女在外地讀書,租屋之租金可否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若可以的話,又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額: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所進一步提醒,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