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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財政部重申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可據以列報費用或經費,各行政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明定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即為合法憑證,各行政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另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4條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如電子發票),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無須另行保管紙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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