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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指出,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於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增訂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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