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登記結婚之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方式,亦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詢問其於104年結婚,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之父母?經承辦人檢視,甲君已於104年辦理結婚登記,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是輔導甲君申報其配偶之父母為受扶養親屬,一併計算其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一併申報其所得,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