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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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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如受贈財產之狀態已變更,超過前次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範圍仍應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土地如屬死亡前5年內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者,其受贈財產如經多次轉換已變更財產型態,屬於前次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範圍內,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至於超過該價值範圍之部分,因未列入前次遺產稅之核課範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併計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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