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購買新車之貨物稅,產製廠商等營業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消費者為個人時,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核屬政府補助性質之其他所得,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係屬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