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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報所得額,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應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就當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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