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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列舉扣除規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也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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