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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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