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招待客戶之交通費、住宿費或餽贈禮物等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等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支付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因疏忽誤申報前揭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規定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該所呼籲營業人,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