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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通知之應納金額會高於原本欠繳稅款
為何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之應納金額高於原本欠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註:現已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次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爰此,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之應納金額,會按應納稅款加徵15%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至繳清之日止,再加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故會高於原本欠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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