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本網站
首頁
公會簡介
成立宗旨
理監事名錄
公會章程
組織架構圖
本會位置
中華民國記帳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會員名錄
會員專區
本會消息
110年
109年
108年
稅務訊息
教育訓練課程
會務活動
109年
108年
會務行事曆
法規查詢
營業稅法
所得稅法
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
記帳士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會計公報
網站連結
聯絡我們
首頁
>
最新消息
>
電子月刊
>
即時稅務訊息
>
106年
>
10月
>
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之折舊性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認列原則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欲認列報廢損失,應有「報廢事實」始得認列。貼心提醒,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該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
記帳士申請書表
☆
☆
入會申請書下載
☆
為配合全聯會正名小組推動全體會員事務所更名為
「OO 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之政策
,
敬請新加入公會之會員,
向財政部登錄事務所名稱時於記帳士前加「稅務」兩字
,以表達全體會員正名的決心,感謝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