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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者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可否申請繳納半數並撤回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分署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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