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34條限期2年(至101年6月2日前)應完成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及公告劃定特定地
區,囿於時程緊迫,符合申辦要件之工廠,請儘速提出申請,俾使合法繼續經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1年1月2日經授中字第10030001160號書函辦理。
二、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稱本法)修正案於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
增訂第33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及公告劃定特定地區,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
登記權宜條款,於輔導期間排除土地及建築法相關處罰,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三、依本法第33條、第34條規定,限定2年(至101.6.2前)應完成旨揭補辦登記及公告特定地區之作業;復依
經濟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5公頃以上特定地區規劃建議案應於101年3月1日前提出
,未達5公頃者應於101年4月15日前提出,受(審)理時程尤顯緊迫。請依限補辦登記及提報劃定特定地
區,俾使能合法經營並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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