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01年11月20日中區國稅員林四字第1010021764號函)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廣大納稅義務人了解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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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資訊:
個人買賣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今(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102年起採核實課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IPO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屬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個人如欲「核實課稅」者,須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未申請選定者,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該分局說明,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之個人,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完稅(即分離課稅);其不適用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規定。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 個人選定核實課稅方式之其他重要規定如下: 一、個人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首次開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 二、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申請選定不同課稅方式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 三、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二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一、施行日期 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課稅標的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包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三、課稅方式
四、應核實課稅範圍(不適用設算課稅)
五、如何計算
六、注意事項 (一)採核實課稅的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能自其本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其所得額以0計算。(盈虧互抵) (二) 採核實課稅的個人自股票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1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2課稅;IPO股票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交易所得1/4課稅。(長期持有優惠) (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想以核實課稅方式申報證券交易所得,須於11/16~12/15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未申請者,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四)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之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個人於同一年度在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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