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8年2月14日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080250860號函) 本分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請會員先行檢視其本身或代理之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率」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二、列舉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 (一)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六)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九)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扣繳憑單。 (十) 107年度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調高為21%,誤按20%辦理扣繳。 (十一)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