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及本辦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