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4月30日(109)全記(聯)字第0087號函)「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51條,經財政部109年4月28日台財際字第109245713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 份,。 說明:依據財政部109 年4 月28 日台財際字第10924507133 號函辦理。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台財際字第10924507130號 | 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五十一條。 附修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五十一條 部 長 蘇建榮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五十一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之。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前項所定申報期間者,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申報期間,並公告之。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五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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