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彰化縣政府(109年7月23日府綠工字第1090230138號函)轉知經濟部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自109年6月3日生效。 說明:依據經濟部109年7月1日經工字第10904603051號函辦理。
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經工字第10904603050號 | 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適用範圍: (一) 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 工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2、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本要點所稱既存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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