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士公會
101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招生簡章
訓練單位名稱 |
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士公會 |
課程名稱 |
民法與生活應用實務班(課程代號:43038) |
招訓人數 |
35人(報名人數額滿後,以完成線上報名並完成手續者優先錄取,餘皆列為備取) |
報名地點 |
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5樓之6(本會會館) |
上課地點 |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349號14樓(彰化縣農會小型會議室) |
授課師資 |
康弼周 老師(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 |
課程內容大綱
時間
|
日期 |
時間 |
時數 |
課程 |
101/06/11(一) |
18:30-21:30 |
3 |
壹、親屬篇-
從幾個生活中的實例談親屬法的沿革、親屬的種類、親系及親等。 |
101/06/18(一) |
18:30-21:30 |
3 |
壹、親屬篇-
民法親屬編所定的婚姻制度:婚約、結婚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
101/06/25(一) |
18:30-21:30 |
3 |
壹、親屬篇-夫妻財產制。 |
101/07/02(一) |
18:30-21:30 |
3 |
壹、親屬篇-婚姻之解消。 |
101/07/11(三) |
18:30-21:30 |
3 |
壹、親屬篇-父母子女關係。 |
101/07/18(三) |
18:30-21:30 |
3 |
壹、親屬篇-監護與扶養。 |
101/07/25(三) |
18:30-21:30 |
3 |
貳、繼承篇-繼承權之發生與遺產繼承人。 |
101/08/01(三) |
18:30-21:30 |
3 |
貳、繼承篇-
遺產之繼承(當然繼承主義、法定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以及無人承認繼承之意義及特色)。 |
101/08/08(三) |
18:30-21:30 |
3 |
貳、繼承篇-
遺產之繼承(新法有關法定限定繼承之溯及既往及適用)。 |
101/08/15(三) |
18:30-21:30 |
3 |
貳、繼承篇-遺產之清算與分割。 |
101/08/22(三) |
18:30-21:30 |
3 |
貳、繼承篇-遺囑之意義、類型及其特色。 |
101/08/29(三) |
18:30-21:30 |
3 |
貳、繼承篇-遺贈及特留份制度之探討。 | |
費用 |
全額訓練費用$5,400元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中心補助$4,320元,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080元)
報名時請先繳交全額費用,政府補助訓練費80%、特定對象全額補助,補助款於結訓後提報勞委會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由職訓中心直接撥款匯入學員個人帳戶。 |
報名起迄日期 |
101年5月13日 至101年6月10日(開課前一個月至開課前三天) |
預定上課時間 |
101年6月11日 至101年8月29日
6/11-7/2每週一 、7/11-8/29每週三晚上18:30-21:30上課,共計36小時 |
報名方式 |
☆職訓局規定一律採線上報名方式☆
1.請先至職訓e網:http://www.etraining.gov.tw/index.html 加入e網會員
(忘記密碼:請至職訓e網「會員登入區」→「忘記密碼」進行密碼查詢。)
2.取得職訓e網會員之帳號及密碼後,請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esonline/index.aspx 報名。
3.有意報名者可先向公會報名,請先將報名表傳真至本會,待職訓局開放報名後,本會將主動發E-mail及電話提醒您上網報名,錄取順序以完成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報名的先後順序為優先。
4.線上報名完成後,請於5日內完成報名手續。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放棄報名資格。
5.報名時請繳交:學員基本資料表、相片1張(請於背面書寫姓名)、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份、存摺封面影本(限本人)、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課程全額費用、勞保明細表(開課後系統將與勞保局線上勾稽資料,將視個人狀況決定是否須繳交書面資料)。
※請於線上報名完成後親自至本會辦理報名手續,人數額滿後餘皆列為備取。 |
招訓對象
資格條件 |
1.招訓對象:年滿15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a.具本國籍b.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c.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d.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2.資格條件:
a.從事稅務會計相關業務之人員或本會會員及其所屬員工。
b.符合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招訓對象者皆可報名參加。 |
退費辦法 |
1.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職訓局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3.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4.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並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
說明事項 |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四分之ㄧ,且取得結訓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之補助。
4.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勞保明細表為裁字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
訓練單位
聯絡專線 |
電話:04-7513117 聯絡人:王薏薰
傳真:04-7513118 E-mail:aac.c513117@msa.hinet.net |
補助單位
申訴專線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http://www.evta.gov.tw
電話:0800-777888 其他課程查詢: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http://www.cvtc.gov.tw
電話:04-23592181 分機1516 陳以真 輔導員
傳真:04-23590893 電子郵件:csu0313@mail.cvtc.gov.tw
【101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專案辦公室】
電話:04-23598575 分機201~218 傳真:04-23596723 |
※報名前請務必仔細詳閱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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