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訂立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記帳士法第二十條規定設立之自由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配合記帳士法之主管機關建立完整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並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提昇會員專業素養,並交換有關受委任辦理各項案件之知識及經驗,砥礪會員之品德及加強各會員之聯繫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關於維護會員權益,提昇會員專業知識與執業水準。

 三、適時就相關業務不合時宜提出變革建言。

 四、關於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五、關於審查及調處會員間爭議事項。

 六、關於行政機關、團體之委辦諮詢事項。

 七、協助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有關會計記帳及商事財稅之調查或諮詢事項。

 八、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等。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資格,應依記帳士法第二條規定領有記帳士證書,經財政部核准登錄者,於本縣設立事務所執行記帳士業務者。

凡未滿30人以上之鄰近縣市之記帳士,得先加入本會為會員,惟俟其所執業地合於記帳士法第21條者,應加入其執業地之公會。

鄰近縣市之記帳士於加入該縣市記帳士公會後,於本縣市執業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相關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妨害本會名譽及違犯本職工作紀律、破壞工作體制行為者,經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停權期間直至下次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並通報記帳士主管機關。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記帳士法第四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應即將上開情事通報主管機關及記帳士法之主管機關核辦。上開會員於原因消滅,並依記帳士法規定重新請領記帳士證書者,得依本章程規定重新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決議,方得退會並應通報記帳士法主管機關。

第十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組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之運作。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各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得 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負責風紀之維護,委員成員七人,除理事長擔任委員會之召集人,其餘六人包括監事、理事各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任用之;並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及記帳士法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風紀之維持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風紀之維持,應依記帳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經獲政府、機關、團體等組織公開表揚者,應予支持獎勵,獎勵方式由理事會訂定發布施行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議處。

 一、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記帳士法或本章程規則之行為者,得由本會

  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函請記帳士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二、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常年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

    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

    事、監事者,予以解職。

第五章.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免職。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記帳士法之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請主管機關及記帳士法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臺幣陸佰元。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時二個月內一次繳納。第一次加入之會員依其年度之剩餘月份一次繳清,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餘絀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 任何個人或私人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記帳士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